问:张女士和赵先生均为单身离异,2012年,两人通过网络相识相恋,重组家庭。
2013年3月21日,张女士和赵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协商后决定住赵先生的房子。没过几日,张女士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一套房,且为全额付款,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
2016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
两人所居住的房子为赵先生的婚前财产,对此张女士并无异议。但赵先生却“盯”上了张女士婚后购买的那套住房,认为应属二人共同财产。
张女士表示,婚后两人的存款、收入都是各自保管,更何况这房是婚后第3天购买的,买房的钱全部是她婚前经营饺子馆以及转让饺子馆赚来的,是纯粹的“婚前存款”。
赵先生却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该房是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答:商铺承租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可以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协商租金,对于租金的涨幅方面,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因此,双方对于租金涨幅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承租方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答:“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标准不仅仅是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吴新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女士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资金来源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为婚后,仍为其的个人财产。
如果张女士和赵先生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涉案房屋虽为婚后购买并取得房产证,但全部款项来源于张女士婚前财产,判决归张女士个人所有。
夫妻双方财产划分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婚姻关系的存续导致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而将婚前个人存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一方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
“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新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