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2008年9月在A企业参加工作,2010年1月齐某离开A企业到B企业工作,2011年2月齐某向B企业提出自己要享受5天年休假遭到人事部经理的拒绝,齐某又找到人事部称不给年休假也可以,但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仍然遭到人事经理的拒绝,齐某不服,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齐某日工资40元)
请问:齐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如果能,可以得到多少带薪年休假工资?(40元/天×5×300%— 40元/天×5天=400元)
分析要点 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