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为什么要约定墓地的使用期?
(资料)事实上,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有不少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以此来避免墓地资源枯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重新深埋,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属于历史留下的家族碑位,过了两、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庙处理,不再保留;中国台湾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为5至8年不等,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骨灰抛撒。
为解决墓地拥挤,墓穴要二次使用,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墓地租用政策,在欧洲国家更是盛行,包括英国、丹麦、芬兰、瑞典、德国等。丹麦著名的阿瑟斯顿国家公墓,20年租期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不到4000元;德国的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采用深埋储存的方式,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复使用;而在英国伦敦,因为实在无墓地可用,2007年,伦敦的公墓获准把入土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来,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然后把其上的空间作为新的墓穴,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墓地运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运用年限有关,普通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运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墓地运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运用年限分歧,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运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需 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运用墓地。土地运用年限到期后,应依照国度有关法律规则处置,假如土地运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运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依照《公墓管理暂行方法》规则,运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越20年,这是从维护大众利益和便当大众缴费的角 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购墓者在签署墓地运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护墓费的交纳周期、价钱以及各自的义务作出明白规则,对不实行协议 的一方,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的商定停止处置。